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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sc办理】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1-02-20 14:11:50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2.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贮存过程的控制;4.稳定性处理;5.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2.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贮酒设备;4.灌装设备;5.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菌设备;7.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锅;4.pH计;5.酒精计;6.酒精蒸馏装置;7.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微生物培养箱;3.消毒锅;4.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规定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抽取一种产量最 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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