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取消食品‘QS’标志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该人士认为,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如何能顺利拿到SC许可证?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需要递交的材料(准备)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艺设备布局图,需要标注比例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铅笔,分割线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人生产场所发生变迁,工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许可即将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申请人提出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审查后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