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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拟调整《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销售

2021-05-20 14:15:53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道交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中,食品安全法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企业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

消防法调整实施的内容为,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对此拟采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是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二是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是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是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首次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商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就可以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70号公告的发布,进口商不再向海关进行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企业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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